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
2013-12-24 15:18:58   来源: 盐政办发〔2013〕150号   作者: -

       为规范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程序,确保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县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协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签订;.
  (二)税收由县财政受益;
  (三)土地出让金上缴县财政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政策由下列文件确定
  (一)招商引资协议;
  (二)县政府承诺函;
  (三)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专题会议纪要;
  (四)《昭通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昭政发〔2010〕33号)、《盐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盐发〔2012〕8号)。
  第三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的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所有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律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转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商办)牵头审定,报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兑现。其中,企业缴纳的税收属县级财政所有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企业帐户;企业缴纳的税收属乡级财政所有的,由财政部门划拨后,计入乡级财政调度资金往来。
  第四条 审核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部门的工作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审核应兑现的补贴数额。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审核招商引资企业完税情况。
  园区内企业由工业园区、所在乡镇和责任单位负责审核企业履行协议约定情况。园区外企业由责任单位、所在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履行协议约定情况。
  县法制办负责审核各部门所出具意见的合法性。
  县招商办负责汇总各部门出具的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
  县监察局负责兑现过程全程监督。
  第五条  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一)财税扶持、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兑现
  1、申报。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相关付款凭证(以纳税为兑现前提的项目需提供纳税  证明或缴纳税费票据复印件);
  (7)履行协议约定情况的说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兑现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需另提供:①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征地费等相关财政票据;②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兑现优惠政策以项目竣工验收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前提条件的,需另提供:①项目竣工验收证明;②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鉴审报告;
  2、初审。县人民政府受理申报材料后,由企业所在园区或乡镇、责任单位(未明确责任单位的项目由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并提出享受相关补贴的初审意见。
  3、审核。县招商办在县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县政府。
  4、核算。县财政局核算县财政局对拟兑现的补贴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5、审批。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县长签署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6、兑现。县财政局按县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7、审查。项目建成后,县法制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会同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再次审查,达不到享受补偿条件的,企业须退回所得补偿资金。
  (二)中介奖励政策兑现
  1、申报。企业(或个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⑶项目引荐证明;
  ⑷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县人民政府受理申报材料后,由企业所在园区或乡镇、责任单位对企业(或个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企业(或个人)享受奖励的初审意见。
  3、审核。县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由县招商办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
  4、核算。县财政局对拟兑现的奖励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5、审批。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副县长签署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6、兑现。县财政局按县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兑换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申请随到随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招商办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法制办、县规划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县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在收到企业优惠政策兑现书面申请后次日召开,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有关问题。
  第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有欠税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企业依法补齐税款后,再予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完整履行义务或违约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对其进行处理,并不予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办理时限和责任追究
  (一)办理时限
  相关部门和乡镇需单独审批或审核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县招商办接到招商引资企业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申请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事项;县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二)责任追究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优惠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依法追回有关优惠政策补贴和奖励。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在执行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办理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本兑现办法由县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本县招商引资企业其它优惠和奖项的兑现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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