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土地使用政策
2017-12-29 16:24:54   来源: 县招商引资办   作者: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上缴县财政所得收入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由县财政给予相等额度的奖励;
     外来投资者所需土地按“招、拍、挂”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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