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所需资料
2014-01-17 23:48:16   来源: 县招商办   作者: -

一、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流程和所需资料

1、临时办公场所租房协议;

2、使用场地证明(厂址的用地证明);

3、法人、股东、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4、在工商部门领取注册公司申请表;

5、工商部门核准公司名称;

6、公司名称核准通过后,到银行开取临时账户;

7、打款注册资金到临时银行账户;

8、提供公司章程;

9、提供股东协议书、董事会决议书;

10、提供项目的可研报告;

11、提供公司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12、工商部门审核所有资料,办理营业执照。

二、发改局备案所需资料

1、备案申请书;

2、备案申请表;

3、建设、环保、国土三部门的对该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

4、项目合作协议;

5、可研报告;

6、企业的相关证照,未办营业执照的要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审核意见;

7、土地来源依据;

8、初步方案设计;

9、出具规划依据;

10、机构代码;

11、授权委托书。

三、环保局办理手续所需资料

1、项目可研报告;

2、地勘资料;

3、矿产压覆报告;

4、工信委或发改委的备案证或者核准文件;

5、水保方案(水利局办理);

以上几项资料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制作“环评报告书”,再由上级环保局审核。

四、建设局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

(一)办理两证一书所需提交材料

1、和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2、土地来源依据;

3、土地的地形图;

4、初步方案设计;

5、环评手续;

6、出具规划依据;

7、企业营业证;

8、企业机构代码;

9、授权委托书;

10、发改投资备案证。

(二)办事程序

1、经办人初审资料,现场查勘;

2、内部审批签证;

3、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

1、提交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和拟建地点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投资的批准文件,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持计委当年度批准文件;属技改项目应持经委或主管部门当年度批准文件;属维修工程应持主管部门当年度批准的证明文件;自筹(含集资)项目应有计委下达当年自筹计划指标;开发公司应有当年度批准的正式开发计划。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五、质监局办理机构代码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公司行政章。

六、银行开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3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七、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一)(地税)企业办证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公司章程;

6、自建厂房说明(地址、占地面积等)。

(二)(国税)企业办证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证件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⑴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⑵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注:1、纳税人提供资料中只要涉及到的人都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以上7--11条没有的可不提供。

八、安监局办理手续所需资料

1、省安监局批复文件;

2、发改立项批复;

3、安全条件审查论证;

4、设备审查报告;

5、项目开建预评价报告;

6、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九、公安部门办理公章所需资料

1、项目合作协议书;

2、工商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消防部门办理手续所需资料

(一)建设工程开工消防设计备案(材料报送):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报送):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器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一、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一)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用地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如需转报的,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1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立项支撑性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1份;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需附:a.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名单;c.修改规划的听证会纪要;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

(1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资料;

(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

(15)其他相关材料。

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12)、(13)项材料。

(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请示文件原件1份;

(2)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1份;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原件1份;

(4)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意见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拨单;

(5)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6)拟征收(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

(7)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8)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1)市、县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1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1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报告;

(14)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

(1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6)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原件1份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

(17)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原件1份;

(18)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

(1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

(20)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原件1份(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

(21)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原件1份;

(22)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23)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书原件1份;

(24)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原件1份,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2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27)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28)项目用地所适用的控制指标;

(2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30)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3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33)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以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

(三)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出让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需提交资料按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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