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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告
2017-12-07 05:41:53   来源: 盐津县人民政府   作者:

盐政公〔2017〕7号

  为进一步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决定对即将建成的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盐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四处:盐津县黄桷槽黄金水岸小区64套,户型为两室一厅;盐津县黄桷槽滨江首座小区50套,户型为一室一厅;盐津县黄桷槽政通路公租房小区36套,户型为两室一厅;盐津县映景梦园小区54套,户型为两室一厅;盐津县黄桷槽水岸金座小区12套,户型为两室一厅。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就业和户籍所在乡镇范围内的公租房房源。教育、卫计系统的公租房由教育、卫计部门按相关要求自行分配,县住房保障运营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一)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长期居住在盐井镇,具有城镇户口;

  2.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盐井镇所辖4个社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4.无注册公司、无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无商铺等贵重资产;

  5.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公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系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参加工作不满5年;

  2.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岳父母在盐井镇所辖4个社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注册公司、无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无商铺等贵重资产;

  5.未享受房改、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公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三) 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在盐井镇所辖4个社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无注册公司、无商铺、无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等贵重资产;

  4.未享受房改、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公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5.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缴纳或自行缴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的合同制人员以及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执照2年以上;

  6.在盐井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

  7.在盐井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和家庭两种方式申请,个人或一个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余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纳入审核。

  (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已成年未婚人员(18周岁以上)、不带子女的离婚人员、外地独自来盐津县城的务工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只能申请滨江首座户型为一室一厅的公租房。

  四、申请提交和审核

  (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见附件);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盐津县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近期单人二寸照片及近期合照一张;

  5.申请对象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已婚人士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离婚人士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6.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社区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新就业职工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附当月工资表);

  8.外来务工人员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需提供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和用工合同;没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由居住地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属于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材料; 

  9.申请人拥有5万元以内的机动车辆,需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家庭如有低保证、残疾证、模范荣誉证书、烈属优待证、困难职工证明、危房等级鉴定材料的,需一并提供。

  (二)申请提交。

  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新就业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统一上报;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向县住房保障运营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三)提交申请起止时间。

  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

  (四)申请审核。

  各乡镇和各单位负责对所受理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盐津县户籍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岳父母在申请人就业所在地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拥有的商铺或房屋已拆迁补偿过的。

  (二)非盐津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租房房源时,申请人及申请人父母、岳父母在申请人就业所在地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拥有的商铺或房屋已拆迁补偿过的。

  (三)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

  (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开办公司,达到税务部门纳税起征点的。

  (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所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大于5万元以上的。

  (七)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6037元的。

  (八)在连续三年内有房屋买卖或转让情况的。

  (九)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后离婚需要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离婚又不满2年的。

  六、分配方式

  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房源时,申请人直接抽签选房。申请人数多于房源时,采取抓乒乓球的方式决定入住对象及房源分布情况。若本次未申请到的家庭将纳入住房保障轮候库,等待下一批建房。

  七、相关要求

  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虚报或瞒报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个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6630368  

  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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