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盐津县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21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两违”整治中完善手续程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依法规范用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细则。
第二条 违法违规建筑查处方式
(一)坚持县级指导、属地负责落实的原则,各乡镇国土所、城建所负责对辖区内“两违”建筑排查清理,建立台账及时上报县人居办。
(二)清理排查过程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落实“两违”整改,并完善相关合法手续。
(三)清理排查“两违”建筑违法面积认定,需由县级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测绘,以该数据为办证数据。
第三条 违法违规建筑查处措施
(一)对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形成的“两违”建筑,免予一切处罚,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二)对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形成的建筑,免予违规建筑面积处罚,违法用地部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经评估后缴纳出让金,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城镇规划区外及重要交通沿线违法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补缴土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前形成的“两违”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城镇规划区内的违规建筑,符合建设规划的,住建部门对建筑部分免于处罚;违法用地部分,由国土部门通过对违法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并对土地经评估补交出让金后补办相关手续。(主要针对有手续,超面积的情况)
2、城镇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不符合建设规划的,由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土地经评估补交出让金后补办用地手续;由住建部门对违规建筑按地段分类进行处罚,一级地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商铺的一级地段,按二、三级地段标准处罚);二、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
3、城镇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对符合建设规划和农村居民建房条件的,免于处罚,缴纳每平方米15元的土地开垦费后,依法完善手续;对不符合建设规划和农村居民建房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下的罚款,缴纳每平方米15元的土地开垦费后,按程序补办用地手续。
(四)对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至2016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两违”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城镇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对符合建设规划的,依法对违法用地按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土地经评估后补交出让金后补办用地手续;对违规建筑按地段分类,一级地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没有商铺的一级地段,按二、三级地段标准处罚);二、三级地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依法对违法建筑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
2、城镇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对符合建设规划和农村居民建房条件的,依法对违法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缴纳每平方米15元的土地开垦费后补办用地手续;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农村居民建房条件的,依法对违法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缴纳每平方米15元的土地开垦费后补办用地手续。
3、对违反建设规划,且无法整改或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两违”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五)对2017年1月1日以后的“两违”建筑,严格依法处理,发现一起立即处置一起,坚决杜绝新增。
1、在县城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拆除。
2、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审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拆除。
3、严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房,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向外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六)对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异地搬迁安置、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及因国家级、省级等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的建筑,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法批准的用地面积内,按正常程序限期补办用地手续;超批准面积建设的,对超出部分按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法违规建筑依法补办手续的程序
一、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流程
(一)农村宅基(违法用地)手续办理程序。
1、业主接受处罚,整改违法行为;
2、业主向乡镇国土所提交《建设用地申请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土地来源权属证明》(由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具证明意见)、《地籍调查表》、《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身份信息(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一份)、提交各项缴费凭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绘制宗地图、《建设用地现场勘查图》;
3、乡镇国土所组织报件上报县国土局审批;
4、县国土局上报审批,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5、乡镇国土所组织地调材料: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业主提供户主身份复印件一份;
6、公示(公示期15天);
7、发放《不动产登记证》。
(二)国有建设用地(违法用地)完善手续办理流程
1、业主接受处罚,整改违法行为;
2、业主向乡镇国土所提交《建设用地申请书》(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土地来源权属证明》(由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出具证明意见)、《城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身份信息(户主身份复印件一份)、提交各项缴费的收费凭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绘制宗地图、《建设用地现场勘查图》;
3、乡镇国土所组织报件上报县国土局审批;
4、县国土局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出让合同》,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5、县国土局组织材料: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业主提供户主身份复印件一份;
6、公示(公示期15天);
7、发放《不动产登记证》。
二、住建部办理规划许可证流程
(一)城镇住宅办理“一书两证”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批准书);
4、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针对旧房改扩建);
5、在国省县乡道路两侧建房,需提供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后的道路红线控制图;
6、沿河建房的需经水务部门现场勘测并出示书面意见;
7、地方政府前置审查书面意见;
8、地方政府城建所出具的房屋规划平面图。
9、有满足施工需要并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提交材料
1、经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的书面申请;
2、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沿河建房的需经水务部门现场勘测并出示书面意见;
5、在国省县乡道路两侧建房,需提供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后的道路红线控制图;
6、地方政府前置审查书面意见(农用地建房);
7、地方政府城建所出具的房屋规划平面图。
(三)办理准建证提交材料(地方政府核发准建证)
1、加盖建房户主印鉴的住房准建申请书;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3、有满足施工需要并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确定了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
第五条 违法违规建筑罚没款项和土地开垦费收取方式
(一)乡镇国土所、城建所根据中介机构测绘的违法面积数据开具《罚款缴费通知单》或《土地复垦缴费单》与责任人,由责任人自行到银行缴款到指定专户。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收取现金。
(二)业主缴费后,持银行交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和罚款缴费通知单到乡镇财政所开具正式收据。
第六条 违法违规建筑测绘方式及费用标准
(一)违法用地占地面积和违规建筑建筑面积,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实地测量,测绘费用由业主方自行承担。
(二)测绘费收取标准:房地综合收费